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0099
经初步审查,下列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中国用(2003)字第015945号 |
任广英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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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小区3#楼中单元3层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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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