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101
经初步审查,下列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市中国用(2006)第0015号
王继勇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市中区龙檀花园小区8#楼东起第一户
2
市中国用(2002)字第13562号
宋士贤
建华小区5#楼中单元2层东户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