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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 2013-04-25 09:17:5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全市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是我局在履行职责或受委托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 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局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栏目的建设和维护;设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并依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9] 59号)第九条的规定,除正式公文外,机关各科室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科室制作或获取的其它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和单位的,由本科室与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公开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办公室应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进行澄清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者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各区(市)局负责本单位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和局“三定职责,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七)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国土资源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国土资源招标投标挂牌信息及结果;

(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 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二条  200851日后产生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及时予以公开;200851日前已经产生、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符合公开要求的逐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局机关产生的正式公文等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签发;

(二)各科室(事业单位)需要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的非公文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由科长(主任)审查,重要政府信息报分管领导签发。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十四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产生过程中应审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公文审核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签发人审定。

第十六条  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难以确定的,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

(二)设立查阅点、电子信息屏幕等相应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局主管的刊物;

(四)国土资源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按本办法或组织决定、领导指示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并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依照本办法十三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及时向市政府、市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申请(含数据电文形式):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采用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十一)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十二)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应按照《条例》和市政府的规定形式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科室(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于每年131日之前向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局办公室应于每年331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并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局纪检监察室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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