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土地划拨价款、出让金、土地租金等缴纳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首次转让的,达到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10.董事会决议、共有人同意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
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2015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6、公司章程;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4)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九、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公司章程;
8、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4)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监理公司出具工程进度证明、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原件);
9、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
10、公司章程;
11、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1)抵押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2)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不动产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 董事会决议、共有人同意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二、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一般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三、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
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原件);
9、回迁安置房需提交实物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清单(原
件);
10、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2、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
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处置房产时还需要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
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属于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提交购房许可证、交款清
算清册、购房发票(原件);
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还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书》(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不动产买卖合同(原件);
9、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0、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八、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原件),包括:
(1)、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发生抵押权转移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处置不良资产的证明文件、公示的报纸、各资产公司可以管理和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其身份证明。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十九、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十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6、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十三、预告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
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
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1)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
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2)登记程序设置应先预购后预抵。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四、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五、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六、预告登记注销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6、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十七、更正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依职权更正时应提交);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不动产权利人归属和内容的,应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通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和送达凭证,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二十八、异议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十九、异议登记注销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十、查封登记
(一)办事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归档
(二)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十一、查封注销登记
(一)办事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归档
(二)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十二、不动产补(换)证登记
(一)办事流程: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遗失、灭失声明公告结果(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换证时提供)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