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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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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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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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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6-06 18:1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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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地图审核、审批工作。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省直各部门以及中央、省直在济直属单位送审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对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或者附有中国、世界地图图形的地图,初审并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各单位送审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初审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送审的省、跨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附有中国、世界地图图形的地图,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是指:
(一)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二)公开展示、映播的各种非出版地图;
(三)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
上列地图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等地图产品。
第五条 公开出版、印刷、发行以及书籍(报刊)内插附的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公开展示、映播的非出版的地图,由展示、映播单位送审;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由组织编制单位送审;引进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以加工贸易方式制作的地图,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送审。
第六条 送审地图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山东省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地图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送审行政地图的,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送审通过开展广告标名业务编制地图的,提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件;
(六)送审地方性乡土教材插附地图和配套地图(册)的,提供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证明件;
(七)送审电子地图的,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表示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八)送审专业性较强的专题地图的,须提供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的批准出版证明件;
(九)非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地图的,须提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件;
(十)编制地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件。
第七条 送审的地图试制样图应是印制前的清样,清晰易读,用色协调,整洁规范,且在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了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图出版单位名称以及出版书号、印刷版次、印刷数量、定价、出版时间等有关内容。
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应载明“内部用图”或者“内部使用”和组织编制单产名称。
展示、映播、书籍(报、刊)插附地图可不载明上述内容。
第八条 受理部门收到送审申请后,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决定受理。对送审查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送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办齐全后重新报送。
第九条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的地图,自收到试制样图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内,将试制样图、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逾期未转报的,视为初审同意。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自收到试制样图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申请,自收到转报试制样图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对送审地图集(册)或者一次性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可分批受理;或者由审核部门与送审单位协商,一次受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地图检定机构承担地图内容审核的有关技术检定工作。
地图内容审核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准样图。
第十一条 地图检定机构对地图内容技术检定的期限,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以下原则确定:
(一)四开以下单张地图2天以内。
(二)对开单张地图3天以内。
(三)全开单张地图5天以内。
(四)多拼地图(图集、图册)15天以内。拼张(页码)较多,内容繁杂的地图(图集、图册)适当延长检定期限。
(五)地图审核申请的急件,据情确定检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向地图检定机构发送《山东省地图内容技术检定通知书》。地图检定机构应在通知书中限定的日期内,将地图内容技术检定意见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为对地图内容技术的检定符合国家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图检定机构定送审地图,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定费。
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图检定机构对地图内容技术检定结果,最后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经审核同意公开出版、展示、映播、引进、加工制作、或者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等地图,向送审单位发给《山东省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编发审图号。
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图号为:省(简称)SG(※※※※年)※※※号
如“鲁SG(2001)001号
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审图号为:省(简称)SN(※※※※年)※※※号
如“鲁SN(2001)018号”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公开出版、展示、引进制作、贸易加工或者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等地图产品,是纸、布等介质地图、地球仪、电子地图的,必须在出版(展示)物的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载明审图号。
第十六条 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产品重版,地图内容有变化的;或者地图内容虽无变化,但连续生产已满二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重新编发审图号。
第十七条 在电视、书籍(报刊)以及玩具、纪念品等物品上使用的简易地图的送审、受理、审核、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受理审核部门送审试制样图,受理审核部门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八条 地图送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样图(或样品)生产。地图内容需要修正的,应认真校核修正。
第十九条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地图已经出版(展示)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出版、展示、映播、引进、贸易加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出版(展示)的地图产品未经批准、地图产品重版连续生产满二年或者地图内容有变化未重新办理申请审核手续、未严格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样图(或样品)生产,由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出版、展示、映播、引进、或者贸易加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图产品上未载明审图号,由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八)项规定对出版、展示、引进制作、或者贸易加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三)项规定,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未经批准,由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对组织编制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管理部门、地图内容技术检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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